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及正壓作用時間應通過爆炸安全性評估確定。
抗爆建筑物遭受一次設計爆炸荷載作用后,建筑物和結構構件的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
建筑物可產生局部構件破壞,但不應影響結構的整體穩(wěn)固性;
建筑物可繼續(xù)使用,進行一般性修理或更換應恢復其完整性;
主要結構構件不應產生較嚴重的損傷;
次要結構構件可產生永久性變形,可經一般性修理恢復或更換。
3.抗爆建筑物的結構體系可根據爆炸荷載參數、抗震設防烈度、場地條件、結構材料、施工和使用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對比后確定。
4.抗爆建筑物的結構體系、結構構件及其節(jié)點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 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結構體系應具有計算簡圖和爆炸荷載傳遞途徑;
結構體系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破壞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抗爆能力或對重力荷載的承載能力;
結構體系應具備抗爆能力和變形能力;
局部構件的破壞不應影響結構的整體穩(wěn)固性;
構件節(jié)點的破壞不應先于構件,預埋件的錨固破壞不應先于連接件。
5.抗爆建筑物可根據爆炸安全評估確定的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采用下列結構形式:
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大于 6.9 kPa 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加勁砌體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
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大于 6.9 kPa 且小于 21.0 kPa 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加勁砌體抗爆墻結構、鋼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鋼框架-支撐結構。
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不小于 21.0 kPa 時,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
6.抗爆建筑物的鋼筋混凝土抗爆外墻、加勁砌體抗爆外墻不宜承重。鋼筋混凝土抗爆外墻宜與主要結構構件脫開布置,脫開距離不應小于抗爆外墻的最大塑性變形,且不應小于50mm。當爆炸沖擊波峰值入射超壓小于 21.0kPa,且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墻結構的單層建筑物,抗爆外墻與框架柱、框架梁等主要結構構件也可不脫開布置。
7. 既有建筑物抗爆設計中,當只有一部分需要進行抗爆設計時,應計入非抗爆設計部分在爆炸中破壞后對抗爆設計部分的影響。
8. 既有建筑物抗爆設計中,當外部設有雨篷、樓梯等附屬構件時,應根據抗爆驗算結果采取抗爆加固措施。
9. 除門窗洞口外,抗爆建筑物外墻的開洞尺寸不應大于 1.0m,洞口間凈距應大于洞口寬度。所有外墻、屋面的開洞均應采取整體抗爆密封措施,并能抵抗相應的爆炸荷載。